(2008年1月29日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十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科技创新、实现船舶工业战略转型,提升新船型开发的能力,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船型开发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创立中国品牌船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船型评选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组织。
第三条 品牌船型的标准是:
1、主要技术、经济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20世纪90年代同类型船舶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主流船型或有一定批量的其他船型。
3、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第四条 品牌船型的评选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行研究设计、建造的船舶(含出口船)。
2、自行研究设计,在国(境)外建造的船舶。
第五条 品牌船型评选程序
1、船舶设计单位、建造厂和用船部门可采用单独或联合的方式进行申报。本办法不接受个人申报。
2、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附件一)、船型登记表(附件二),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附件三),于当年6月30日前送交学会秘书处。具有密级的新船型按照保密要求报送。
3、学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未符合要求,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相关的材料。
4、学会成立9-15名由各专业资深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按“海洋运输船型技术、经济性综合评价方法”(试行)初步评出10项品牌船型。
5、初评出的非密品牌船型于当年9月30日前在学会网站上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天,涉密的按照保密要求处理。
6、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候选船型持有异议的,可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异议书,学会秘书处负责处理。
7、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入选品牌船型于年底前公布。
第六条 品牌船型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颁发证书并收录《中国船型汇编》,在学会网站、《会员通讯》公布品牌船型的名单、主要设计人员和承担单位。
第七条 申报单位在提交申报表的同时需交纳评审会会议费,每项人民币3000元。所收费用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学会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试行,解释权归学会常务理事会。
附件一: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
品牌船型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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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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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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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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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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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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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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