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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普通会员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条 普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入会条件
  在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工作的科技人员,包括:在外资、中外合资、民营企业及其机构中工作及离退休的中国籍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者;香港、澳门、台湾和其他海外华人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者。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支持本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 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资格者;
  (二) 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者;
  (三)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者;
  (四) 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九年以上,有独立进行科技工作能力者;
  (五)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的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二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申请人需填写《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会员登记表》,并由两位会员介绍签名,交所在单位团体会员联络员,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省(区)、市造船学会审批,名单报本会备案。
  申请人所在单位不是本会团体会员,登记表直接送所在省(区)、市造船学会审批,名单报本会备案。申请人所在省(区)、市没有成立造船学会,登记表直接送本会授权的专业学术委员会或秘书处审
批。
  香港、澳门、台湾和其他海外华人申请加入本会,申请人需填写《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会员登记表》,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登记表送本会秘书处,由常务理事会审批。
  本会统一制作、颁发会员证,会员名单在学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和省(区)、市 造船学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申报本会设立的《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
  (六) 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活动;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本会授权省(区)、市造船学会负责会员的管理。


第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省(区)、市造船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请遵照有关保密规定,凡涉密信息请不要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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