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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团体会员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条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从事与本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在科研、教学、生产、使用、设计、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中外合资、民营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有关组织,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须填写《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报所在省(区)、市造船学会审批,批准名单报本会备案。
申请单位所在省(区)、市没有成立造船学会组织,申请单位可向本会授权的专业学术委员会或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本会统一制作并颁发《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团体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名单在学会的网站上公布。

第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和省(区)、市 造船学会组织的活动;
(二)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 代表本单位申报本会设立的《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有关学会的情况和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省(区)市、造船工程学会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单位应指定(或选举)学会负责人或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学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实行分级管理,本会负责团体会员中的理事单位的管理,本会授权省(区)、市造船工程学会负责非理事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 团体会员要求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团体会员证书。


团体会员登记说明

一、 申请入会的单位请认真阅读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团体会员管理条例。
二、 符合条例规定的单位在线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
三、 不要填写涉及保密的内容,否则后果自负。
四、 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附带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根据条例送达学会有关部门审批。
五、 学会有关部门联系方法见学会网站的首页学会介绍栏目中地方学会、专委会目录下。


请遵照有关保密规定,凡涉密信息请不要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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