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化活动中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学会标准化工作更加高效、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章程》《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学会标准化文件的编号及归档等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章 文件类别
第三条 学会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化制度文件、标准制修订过程文件、标准相关通知、公示及公告文件。
第四条 标准化制度文件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归档。包括:
(一)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化管理办法》
(二)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三)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化文件管理办法》;
(四)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文件由学会标准化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负责编号及归档。包括:
(一) 标准立项申请表及标准草案;
(二) 标准立项审查专家名单、审查意见表和审查结论;
(三)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四)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 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六) 标准技术审查专家名单、审查意见表和审查会议纪要;
(七) 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八) 标准发布稿;
(九) 标准排版、印刷文件;
(十) 标准复审专家名单和复审结论;
(十一) 标准项目变更申请表。
第六条 标准相关通知、公示及公告文件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编号及归档。包括:
(一) 标准年度立项征集通知;
(二) 标准立项公示;
(三) 标准计划下达通知;
(四) 标准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五) 标准发布公告;
(六) 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章 文件编号
第七条 标准制修订的过程文件编号规则如下图所示。
其中,文件类别为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文件类别名称。如:标准立项申请表、标准发布稿等。文件顺序号为《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中标准顺序号值。
第八条 标准相关通知、公示及公告文件编号规则为: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代号〔发布年代号〕顺序号。如:“船会〔202X〕X号”。
第四章 归档
第九条 学会标准化文件应遵循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归档。
第十条 学会标准化文件可使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纸质文件归档要求:
(一) 纸质文件为A4规格。
(二) 纸质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须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电子文件归档要求:
(一) 电子文件应存入移动存储介质载体,或注明在相关系统/平台中存储的位置路径。
(二) 移动存储介质载体须确保安全、无病毒。
第十三条 学会标准制修订的过程文件应在标准化活动结束后30日内进行归档。学委会秘书处应对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学会标准制度文件、标准发布稿、标准相关通知、公示及公告需永久保管,标准制修订的过程文件至少保存至标准废止后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