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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以下简称学会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升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标准的实施和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在学会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专利、出版、商标等知识产权等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学会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制定学会标准相关知识产权战略和重大决策;

(二) 协调解决在学会标准知识产权管理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项,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定期对学会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政策执行情况、标准文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

第四条 学会标准化学术委员会是学会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学会标准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 监督学会标准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学会标准知识产权有关事项;

(三)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和宣贯活动,提高学会成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五条 在学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学会不承担鉴别专利的责任,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团体或个人应当尽早向学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学会标准需公布涉及专利的信息。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团体或个人应及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以供披露,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团体或个人,未按要求及时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会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应基于公平、合理(包括免费或收取合理许可费等)和无歧视原则进行自愿性专利实施许可承诺。专利转让后,实施许可承诺按照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

第八条 学会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缺少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学会应责成主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提交学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学会可视具体情况暂停实施该标准,并责成相应主编单位修订该标准。

第九条 学会标准涉及的专利问题处置应以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为目标,具体处理方式按照GB/Z 43194-2023《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执行。

第四章 版权管理

第十条 学会标准的版权归学会所有,并由学会出版发行,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未经学会许可,不得进行印刷和销售。

第十一条 参与学会标准制修订的团体或个人的版权权利、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会与其他团体联合发布的标准,版权归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可通过版权政策或协议方式,就标准版权使用、版权许可或权利转让,以及载体销售产生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涉及的责、权、利,应在活动开展前达成一致。

第十三条 在制修订学会标准过程中,引用或参考其他标准组织或机构发布的标准时,应遵守所引用或参考的标准发布组织或机构的版权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经学会授权版权许可的第三方,可对学会标准出版物进行复制、印刷和网络传播,促进标准的传播和推广实施。可通过版权政策或单独文件,约定版权许可方式、许可范围、许可程序、许可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会标准的发行形式包括纸质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纸质出版物可以通过学会官方渠道购买,电子出版物可通过学会官方网站免费下载获取。

第五章 商标管理

第十六条 学会团体标准商标的使用和印刷管理,按照国家商标法律法规执行。学会拥有学会团体标准商标法律权限,任何组织及个人需经学会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被许可方在使用学会标准的商标时,应确保商标的清晰、完整,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

第十八条 被许可方在使用学会标准的商标时,应在产哈品或服务上标注学会的名称和学会标准编号,确保学会标准的可追溯性和公信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侵犯学会标准知识产权的团体和个人,学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