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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以下简称学会标准)是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供市场自由选择、自愿采用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 学会标准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 学会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学会标准;

(三) 禁止利用学会标准,实施妨碍产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四) 应充分体现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五) 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安全性、通用性和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 应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重点关注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重大工程标准需求及产业急需标准需求;

(七) 提出的技术要求应与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致度不超过30%。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机构与职责、计划立项、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标准审查、标准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归档与知识产权、标准复审等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是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学会标准化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的组建和管理;

(二) 负责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学委会与其他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协调;

(三) 负责学会标准的立项批复、发布及复审公告。

第六条 学委会是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与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会或学会、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等组织的技术沟通;

(二) 负责学会各项标准化活动和会议的筹备;

(三) 负责学会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阶段的形式审查;

(四) 负责组织学会标准的立项论证、征求意见、审查、复审及归档。

第三章 计划立项

第七条 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学会标准立项申请,填写学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并起草标准草案(标准封面见附件2),提交学委会。学委会也可按照学会标准化工作规划,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开展急需或重点标准项目的制修订论证,并填写立项申请书、起草标准草案。

第八条 学委会应组织委员和专家成立标准立项审查组,对标准立项申请书、草案进行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九条 标准立项审查审查组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委员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学会标准须经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组人员同意方可立项。

第十条 标准立项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时,学委会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审查组会议情况。标准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填写学会标准投票单(见附件3),学委会形成审查会会议纪要(见附件4)及学会标准意见汇总表(见附件5),并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标准立项审查采用函审时,学委会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至少15天将函审通知、学会标准投票单、学会标准意见汇总表、标准立项申请书及草案提交审查组人员。审查人员应填写学会标准投票单及标准意见汇总表。学委会应填写函审结论(见附件6),并附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学会应将学会标准立项申请书及立项论证结果在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学会下达标准编制计划,生成学会标准顺序号。

第十三条 对学会标准的起草单位、起草人、知识产权、技术指标等若存在不同意见,均可提出异议。对于立项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提出异议者应完整填写学会标准异议书(见附件7),并加盖异议单位公章后,将盖章扫描件发送至学会秘书处电子邮箱。

第十四条 学委会应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的相关事项予以受理。并在异议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并形成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学委会应将异议处理意见上报学会。对异议处理完毕的标准,由学会下达标准编制计划。

第十六条 主编单位应对标准立项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和处理,修改学会标准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编写学会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8),并对学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中意见进行答复,内容应覆盖所有修改意见和处理结果,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主编单位将征求意见文件提交学委会,标准征求意见文件应包括学会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学委会对征求意见文件形式审查后,以信函或网上公开的形式向学委会委员及使用该标准的生产方、消费方、管理方和科研方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0天。学委会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未收到意见,按无意见处理。

第十九条 主编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并填写学会标准意见汇总表,内容应覆盖所有修改意见和处理结果,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如标准草案有重大修改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五章 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 主编单位将标准送审文件提交学委会。标准送审文件应包括学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学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一条 学委会组织委员和专家对送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学会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应对标准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再次审查未通过的学会标准项目,应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主编单位应对技术审查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和处理,形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并填写学会标准意见汇总表,内容应覆盖所有修改意见和处理结果,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第六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五条 主编单位将修改形成的标准报批文件提交学委会,标准报批文件应包括学会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学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和其他标准报批文件(如有)。

第二十六条 学委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编审,确认报批材料符合要求后上报学会批准。

第七章 批准发布

第二十七条 标准报批后由学会批准并编号,在标准正式发布文本上添加有学会会标的防伪标识,由学会以公告形式正式发布(见附9)。

第二十八条 学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具体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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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复审

第二十九条 学会标准发布实施后,由学委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 学会标准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采用会议审查时,学委会应在复审会议前至少一个半月,将复审通知发送至参加复审的单位或个人。采用函审时,收到复审通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于2个月内复函,如无复函,即按同意继续有效处理。参加学会标准审查的主要单位或个人应参加复审。

第三十一条 参与学会标准复审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学会标准复审结论单(见附件9)。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学会标准编号及年代号不变,但需要在标准封面注明“20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 修订。确认修订的学会标准应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执行。其编号不变,年代号改为修订发布的年代号。

(三) 废止。确认废止的学会标准编号不再用于其它学会标准编号。

第三十二条 学会标准的复审结论由学会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九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会标准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所有。

第三十四条 学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涉及的专利、出版、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均按照《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章 文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会标准文件的分类、编号、归档以及存档时限等要求,均按照《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会标准的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标准起草单位自筹,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学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三十七条 学会标准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 标准立项、审查、复审;

(二)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所需的资料检索、购买、翻译;

(三) 标准项目宣贯、推广、实施和培训;

(四) 标准出版、发行;

(五) 标准项目日常管理等。

第三十八条 学会标准经费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复核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费、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出版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学会标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会其它管理规定中关于经费使用的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造船工程学会2022年10月10日颁发的《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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