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THE CHINESE SOCIETY OF NAVAL ARCHITECTS AND MARINE ENGINEERS,缩写:CSNAME。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登记的全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城信自律建设。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团结、组织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继续教育、编辑出版和国际民间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发展,提高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科技水平,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民经济及国防建设的需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二)对船舶与海洋工程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进行研讨,对科研生产中的重大技术关键以及重点产品、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评估、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四)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五)普及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生产方式和管理技术,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捍卫科学尊严,揭露和批判伪科学。
(六)开展国际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并积极参与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和国际会展,加强与国际同类组织的合作。
(七)开展继续教育,举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讲习班、培训班等,提高会员知识水平,培养和发现人才。
(八)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和科普期刊;编辑出版学术论文集、科技文献、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九)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名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一)学生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支持本会工作,在高等院校就读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年级本科生以及非在职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普通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支持本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资格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者;
4、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九年以上),有独立进行科技工作能力者或操作技能人员;
5、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的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三)高级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在重大科技项目开发和重要的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有科技文献或论文发表,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技能人员。
(四)名誉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对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港、澳、台、外籍专家以及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五)外籍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成就,对我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给予一定支持和帮助的外籍人士。
(六)单位会员
从事与本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在科研、教学、设计、生产、使用、检验、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有关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外籍会员须经中国科协备案方可担任。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名誉会员、外籍会员不享有此项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或在国际学术团体中任职。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四款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调整全国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全国学会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学会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全国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六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全国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办事机构是全国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会办事机构的支撑单位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支撑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学会办事机构中的中共党员应纳入支撑机构或中国科协党的组织管理,具备条件时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是全国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全国学会的组织基础。代表机构是全国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全国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全国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学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全国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四条 全国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实行挂靠制度,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为各类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经费以及日常管理等支持。
第四十五条 全国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全国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四十六条 未经全国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会费收据不得用于除会费收取之外用途。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支撑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徽图形为圆形,颜色为海蓝色,有现代巨型船艏、古帆船及本会中文名称“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和英文缩写“CSNAME”。古帆船和巨型船艏象征着中国悠久的造船历史和现代船舶科学技术。会徽注册为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